一是:实行免费教育
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同时按规定享受师范生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还可享受生活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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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专项公开招聘
免费师范生就业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各设区市专项用于招聘免费师范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该市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人数。经专项公开招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参加全省新任教师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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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免试录取教育硕士研究生
本科层次免费师范毕业生回生源所在地从事2年教学工作后,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免试推荐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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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单列计划招生
省属本科高校师范男生免费教育试点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进行,省属高职院校师范男生免费教育试点招生安排在高职(专科)批进行,均单设院校代码,定向生源地(设区市)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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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免费师范毕业生如果不落实就业岗位后,由任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其履约情况,督促其诚信履约,为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建立诚信档案,将毕业生工作表现及流动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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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
履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福建省生源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毕业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等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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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福建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本省生源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以及按要求办理跨省就业手续,跨入福建省就业的外省生源免费师范生毕业生的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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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福建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后,应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回福建省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任教不少于十年,履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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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落实就业岗位后,由任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其履约情况,督促其诚信履约,为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建立诚信档案,将毕业生工作表现及流动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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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解约手续:
(一)经所在高校或我厅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
(二)因其他个人原因主动解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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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申请跨省任教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教师厅〔2011〕1号)有关规定,填写《福建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任教申请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相关规定办理。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任教后,纳入接收省免费师范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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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手续: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申请表》,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申请须经毕业学校同意,已在福建省中小学任教的往届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需经任教学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后办理解约手续;
(三)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手续要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办理,应按规定向我厅退还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费用(按国家实际执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已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应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后一个月内办理,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福建省教育厅退还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费用(按国家实际执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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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情形:
(一)未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履行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跨省任教手续,自行择业的;
(三)未经福建省教育厅同意,服务期内跨设区市擅自变更工作岗位的或未经设区市教育局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岗位的;
(四)符合解约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解约手续的;
(五)其他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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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责任: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内未办理解约手续擅自辞职离校,或未经我厅批准擅自更换工作岗位自主择业的,由任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人事部门冻结其人事档案并将违约情况上报我厅学生工作处;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情况将在核实后记入“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管理系统”、人事档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逾期未办理解约手续的,逾期后须每天按师范生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总和的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四)免费师范生在校就读期间或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未办理解约手续的,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五)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违约行为但未按规定办理解约手续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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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违约、协议终止和已办理完毕解约手续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再纳入免费师范毕业生管理,不再享受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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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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