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闻网6月16日讯 近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通知,结合2015年军事院校学员招收和毕业考核工作,组织试行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军队院校学员毕业考核体格检查标准》,对当前各级普遍反映强烈、上下高度关注的问题,按照科学定位、宽严适度原则进行修订。《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对身高、体重、文身、疤痕等一般生理性指标、非功能性缺陷,在不影响部队战斗力生成前提下予以适当放宽;对于器质性病变、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遗传病病史、功能性缺陷等项目,则进一步严格标准。
轻微缺陷合格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体型标准要求降低,要求男性身高160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身高158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原体重男性不超25%,女不超15%)
同时,将不影响军事训练的轻微缺陷,如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包茎或包皮过长、手(足)癣、躯干花斑癣等纳入合格范围;另外,根据部队建议,调整放宽了纹身等部位和大小限定。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厘米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两处,每处长径在3厘米以下合格。
血压在下列范围要求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心率在60—100次/分范围合格;若心率在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以及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