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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院校,对招生对象、招生条件和招生方法的规定
2016-02-23    

招生对象:培养生长干部的专业,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士兵或青年学生;其他深造专业,招收在职干部。招生条件:拥护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守纪律,有培养前途,志愿献身海军事业,服从分配者。干部学员须具有履行本级职务的军政素质。其身体条件,符合招收学员体格标准的要求;舰艇各专业的学员,须能适应海上生活。年龄:干部学员一般不超过干部服役最高年龄;战士21周岁以下。入伍年限:战士学员服役满一年以上者;少数专业须满二年以上者。招生方法:招收干部学员,由部队按规定条件和任免权限审查推荐,院校复审录取;招收战士学员,采取自愿报名,组织推荐,群众评议,文化预测和体格检查后,由团以上单位审批,参加统一考试,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推荐,院校复审录取;招收青年学生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学员学籍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学籍的取得,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毕业,结业,肄业,修业等。新学员入校后,经复审合格,即可取得学籍。学员经补考,学年累计有3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历年累计有4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不能坚持学习又不宜留队者,予以退学。学员严重违犯法纪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两者均为处分。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中,1门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或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退学的学员在校学习满一年者,为肄业,发给肄业证书。轮训班和短期进修班的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及格,准予修业,发给修业证书。海军院校学员队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院校学员队工作的指导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于1988年颁发试行。共分4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学员队的任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学员队教学管理工作;学员队思想政治工作;学员队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对学员入学、授课、考试、假期、实习、毕业等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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